半生积蓄建房竟成危房 包工头被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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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生积蓄建房竟成危房 包工头被诉至法院

时间:2022-09-13 来源:

年逾不惑的章某,做梦也没想到,自己花光了大半生积蓄修建的新房竟然成了危房。索赔无果后,气愤的他将承揽工程的“土包工头”黄某告上法院。12月5日,四川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赔偿章某建房损失9747.84元。

2003年1月,长年在家务农的章某与被告黄某口头协议,将自家拟建的二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250平方米的房屋,以每平方米20元的价格承包给黄某施工,修建时所需材料由章某负责购买,但未对工程验收及工程质量保修等问题进行约定。

同月18日,黄某率施工队在章某拆除旧房,打好地基安好墙脚石的情况下进场施工。施工中,章某未提供设计图纸,施工队只好按章某的设计指示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03年3月底完工,并交付章某使用。

2005年初,章某发现部分墙体开裂、倾斜,于同年3、4月间分别两次与黄某协商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过维修措施。今年初,双方因协商维修、赔偿发生纠纷,章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黄某赔偿损失50000元,或者撤除后进行重建。

今年3月,章某委托四川省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危房”进行过鉴定,其结论为:该房设计不规范,施工处理不当,且在温度应力影响下使房屋墙体产生裂缝,局部墙体倾斜。该房属危险性C级,局部房屋应拆除,在未进行拆除和加固前不能使用。同时,泸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也作出了该房部分拆除或加固所需19495.67元费用的鉴定结论。

10月23日,泸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道,修建房屋是章某自己设计,在修建过程中被告是按照章某的指示施工,在验收时章某也未提出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支付了工程款。双方的承揽关系已经结束。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是因地基基础不牢,出现下沉,造成房屋墙体产生裂痕,其后果应由章某自己承担。

与此同时,黄某一再要求作重新鉴定。经双方协商,法院委托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了鉴定,其结论和处理措施与四川省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据的鉴定结论相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在没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设计下决定修建新房,并口头约定将工程成包给明知没有资质的黄某修建,并在施工中作现场指示,自身存在过错。黄某在无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仅凭经验进行施工,冒险承揽此项工程,致使施工处理不当,造成局部危险房,不能居住的后果,对此也有一定过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黄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章某要求被告黄某赔偿损失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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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13 来源:

年逾不惑的章某,做梦也没想到,自己花光了大半生积蓄修建的新房竟然成了危房。索赔无果后,气愤的他将承揽工程的“土包工头”黄某告上法院。12月5日,四川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赔偿章某建房损失9747.84元。

2003年1月,长年在家务农的章某与被告黄某口头协议,将自家拟建的二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250平方米的房屋,以每平方米20元的价格承包给黄某施工,修建时所需材料由章某负责购买,但未对工程验收及工程质量保修等问题进行约定。

同月18日,黄某率施工队在章某拆除旧房,打好地基安好墙脚石的情况下进场施工。施工中,章某未提供设计图纸,施工队只好按章某的设计指示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03年3月底完工,并交付章某使用。

2005年初,章某发现部分墙体开裂、倾斜,于同年3、4月间分别两次与黄某协商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过维修措施。今年初,双方因协商维修、赔偿发生纠纷,章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黄某赔偿损失50000元,或者撤除后进行重建。

今年3月,章某委托四川省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危房”进行过鉴定,其结论为:该房设计不规范,施工处理不当,且在温度应力影响下使房屋墙体产生裂缝,局部墙体倾斜。该房属危险性C级,局部房屋应拆除,在未进行拆除和加固前不能使用。同时,泸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也作出了该房部分拆除或加固所需19495.67元费用的鉴定结论。

10月23日,泸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道,修建房屋是章某自己设计,在修建过程中被告是按照章某的指示施工,在验收时章某也未提出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支付了工程款。双方的承揽关系已经结束。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是因地基基础不牢,出现下沉,造成房屋墙体产生裂痕,其后果应由章某自己承担。

与此同时,黄某一再要求作重新鉴定。经双方协商,法院委托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了鉴定,其结论和处理措施与四川省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据的鉴定结论相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在没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设计下决定修建新房,并口头约定将工程成包给明知没有资质的黄某修建,并在施工中作现场指示,自身存在过错。黄某在无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仅凭经验进行施工,冒险承揽此项工程,致使施工处理不当,造成局部危险房,不能居住的后果,对此也有一定过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黄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章某要求被告黄某赔偿损失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